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验收、保修等工作规范实施,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南京农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农业大学30万元以上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以南京农业大学为建设单位,由基本建设处负责管理的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三条工程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应组建项目管理组,管理组一般由项目负责人、工程前期管理、施工管理、材料管理的人员组成。项目负责人一般由学校法人委托,具有法人委托书。项目管理组代表学校行使工程管理职能。
第四条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等管理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的工程质量事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应审核施工单位项目部及监理单位项目部的人员名单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否则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通过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不得使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
第七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施工工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甲方代表应定期或不定期监督监理单位执行合同情况。
第八条工程项目施行每周工程例会制度,及时总结、部署、研究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等相关问题。工程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甲方代表等参加会议。根据工程需要建设各方可向总监理工程师申请召开专题会议,所有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甲方代表协助监理单位认真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及规范进行施工,切实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及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
第十条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乙方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严格实行进场检验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对甲方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严格把好质量关,确保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十一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原设计单位认可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管理严格按照《南京农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加强社会监督。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负责人的姓名挂牌公示,并公布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质量举报电话,接受监督。甲方代表对师生反映的质量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章 进度管理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处负责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及时协调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检查、监督、考核进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甲方代表和监理单位审核、审批施工进度计划,监督计划执行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工期目标。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依据合同和施工任务合理配置施工人员及机具,并编制、上报总施工进度计划,定期上报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
第十七条施工进度计划审核的主要内容为:是否符合合同工期目标,施工人员、技术人员、机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进度计划保证措施是否得当。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大的进度调整,须重新审核调整后的进度计划。
第十八条以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为依据,监理单位应合理制定控制性工程施工计划,避免控制性工程影响总体工程进度计划的实现。
第十九条甲方代表建立全面反映工程进度状况的工程日志、工程实际与计划进度对比图,深入施工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并及时采取进度调整措施。
第二十条监理定期组织召开例会,研究分析影响进度的主要原因,制定相应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方执行。
第二十一条监理和施工单位须认真做好施工日志,就各分项工作开始时间、完成时间、持续时间、完成实物工程量、关键线路的影响等对照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如施工进度滞后两周以上,施工单位须及时上报赶工措施并详细注明滞后原因。若确定不能实现原计划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召开工程进度专题会议,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及调整计划。
第二十三条基本建设处与施工单位应共同积极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减少外部因素对工程进度的影响,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工程所需原材料应根据施工需要提前进场报验。如需甲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施工单位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供详细的需求计划以免延误工期。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需根据当地的气候及天气变化编制出详细的高温、雨季、冬季等施工方案及进度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基本建设处不定期检查或按关键节点进行进度检查,对未按进度计划执行的单位进行通报,并视情况下发整改通知书,严重的按合同约定给予处罚。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安全管理的宗旨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的所有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安全生产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基本建设处甲方代表为学校建设项目的现场责任人,按管理规范和合同规定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实现安全目标。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办理安全监督申报,办理有关工程安全的检测手续,工程完工后办理竣工安全评价报告。
第三十三条基本建设处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代表学校,依据相关法规及合同约定,负责对学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一)成立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监督检查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制度建设,全程参与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监督文明、绿色施工管理,鼓励创建安全文明工地,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二)组织校内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在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施工合同中,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将其列入招标投标竞争项目。
(四)定期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监督检查,遇节假日、重大庆典活动、极端灾害天气等情况,及时组织对在建工程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监理单位复查,并对检查内容、结果、整改情况逐项计入台账。
(五)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组织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不断提高基建工作人员识别安全生产隐患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甲方代表在安全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安全技术文件审查
1.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提交含有安全技术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提交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完善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程序。
2.审核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含有完善的安全监理办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二)督促监理单位审查以下资料,检查监理单位的审查结果:
1.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格,是否与施工合同要求相符。
2.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3.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4.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是否合理合规。
(三)应当经常性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监理单位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设备设施安全验收检查等情况,应于节假日放假前、开工复工时、将要发生特殊气候时组织安全大检查。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思想、安全责任、安全制度、安全措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教育培训、操作行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伤亡事故处理等。参与监理工程师的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并对现场监理效果进行有效监控。
1.对各工序节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的监控。
2.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6.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7.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一)基本建设处应制定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立即进行紧急处理,停止有缺陷部位施工,需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调查,召集相关各方研究制订事故处理方案;事故处理完毕后,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出具《安全事故处理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安全事故按相关规定报建设主管部门。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五)工程参与各方应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现场环境管理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环境管理负主体责任、监理单位负监管责任,各自对其施工、监理范围内的现场环境负责,对施工现场环境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施工现场环境管理的规定组织施工,防止安全事故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十七条甲方代表应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标准做好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围挡设置、施工现场道路硬化、冲洗台设置以及落实保洁责任,并报施工监管部门验收;在工程收尾、拆围、绿化等施工阶段不得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按相关规定,须在施工入口前设置企业标志、工程概况牌等;施工现场主要通道、出入口、操作场地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当实施硬化处理,保证排水通畅;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装、材料堆放、临时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的要求;施工范围内的垃圾须及时清理。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在现场配备责任心强的值班人员,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作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进出现场必须佩戴工作卡和安全帽,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帽,以供外来参观和检查人员使用。
第四十条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现场管理员,负责运输车辆保洁、装卸验收工作,并做好书面记录;服从施工现场清洁保洁管理,按相关规定设置车辆冲洗台或冲洗设施,确保净车出场,并及时清扫路面,保持路面整洁。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按相应规定采取必要的扬尘控制措施;加强现场成品保护和周边环境保护。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和损坏周边环境。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交通管理,所有车辆不得在校园内高速行驶和鸣号,所有建筑材料运输车辆须按学校指定的大门出入,同时在施工现场周边为师生通行提供可靠的安全环境。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在现场采取防粉尘、防噪音、防灯光措施,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一般不得夜间施工。特殊情况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治安管理,定期对其职工进行安全文明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保卫和文明管理措施,落实责任人,坚决杜绝打架斗殴、赌博、行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加强职工生活区管理。生活区应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须派专人负责职工饮食卫生和防火防盗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甲方代表应代表学校加强对施工现场环境管理的督查,对监理、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应依据合同相关条款及时处理。
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四十七条竣工验收是指项目竣工后,由基建部门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等单位,以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本工程所有相关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件配件和设备均有合格证书、试验与检验报告。
(四)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隐蔽工程等重要部位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收,有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分别签署的验收合格文件。
(五)安装工程验收检测结果符合标准。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七)有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
(八)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包括竣工资料审核情况、工程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以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
(十)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九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须先由施工方自检,经监理审核并确认具备以上验收条件后,方可向学校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基建部门收到施工单位的竣工验收申请后,代表学校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学校内部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必须进行整改,明确整改时限。整改完成后,基建部门重新组织相关单位验收。
第五十一条验收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在30日内协助甲方代表按工程审计的要求准备竣工资料,及时报送审计部门结算审计;同时配合基建部门将有关资料报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工程移交是指项目合同内容全部完成且验收合格后,基建部门代表学校与项目参与各方进行项目所有权、管理权移交的过程,以及基建部门与校内资产管理部门移交的过程。
第五十三条工程移交包括实体移交和文件移交,项目移交方和项目接收方在办理移交的过程中,须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第五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监理方等参建单位对其临时设施应限期清理撤除。
第五十五条基建部门完成工程校内移交手续后,应及时向学校档案馆、南京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资料;承担好合同约定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工作。
第七章 保修管理
第五十六条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五十七条工程保修管理是施工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八条学校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修缮工程为2年;
(五)上述规定之外的保修期限由学校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五十九条在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基本建设处接到通知应现场核实后和施工单位联系进行保修。
第六十条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通知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六十一条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学校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二条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六十三条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学校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因使用不当、第三方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保修范围。
第六十五条工程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经使用单位、经费负责单位、基本建设处签字同意后,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及合同约定无息退付质保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工学院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